西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操作流程指南

首页标题    西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操作流程指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指南

一、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45号)。

以上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特别提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详见下表)。

 

缴费年限

发放月数

不满5年

3个月

满5年不满10年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

9个月

16年

10个月

17年

11个月

18年

12个月

19年

13个月

20年

14个月

21年

15个月

22年

16个月

23年

17个月

24年

18个月

25年

19个月

26年

20个月

27年

21个月

28年

22个月

29年

23个月

30年及以上

24个月

参保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计算抚恤金时,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至30年期间的,满整年后多出的缴费月数按12个月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退休(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退休人员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计算减少的抚恤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领取养老金年限满整年后多出的领取月数按12个月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示例1:王先生,2013年12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共33年7个月,2024年6月23日去世。

根据王先生累计缴费年限33年7个月,确定最高发放月数24个月,其领取养老金时间10年6个月(换算成十进制为10.5个月),计算出抚恤金发放月数为13.5(24-10.5=13.5)个月。

(陕西省2023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726.08元)

丧葬补助金=3726.08×2=7452.16(元)

抚恤金=3726.08×13.5=50302.08(元)

示例2:李女士,2015年5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共20年2个月,2025年8月9日去世。

根据李女士累计缴费年限20年2个月,确定抚恤金月数14.17个月,其领取养老金时间10年3个月(换算成十进制为10.25个月),计算发放月数为3.92(14.17-10.25=3.92)个月,但因小于最低发放月数9个月,故抚恤金发放月数为9个月。

(陕西省2024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901.75元)

丧葬补助金=3901.75×2=7803.5(元)

抚恤金=3901.75×9=35115.75(元)

 

二、携带资料

1.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销户证明(以上资料提供任意两类;医学死亡证明上加盖公安部门印章的,仅需医学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仅提供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个人领取一次性待遇银行账户信息表》。

在职人员还应携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登录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sfwpt.shaanxigov.cn/m/login),填报死亡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原件前往参保的经办机构审核。

 

四、温馨提示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只办理个人账户退费。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3.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4.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5.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6.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7.陕人社发〔2021〕45号文件施行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来源: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26年5月20日 14:57
浏览量:0
收藏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