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社会保险费2025年滞纳金加收规则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规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加收规则
(一)基本规则
自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费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
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以及配套法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特殊规则
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暂不加收滞纳金。缴费工资申报期结束后,针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2.因年度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产生的调基补差费款缴纳期限为当年年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3.当月参保当月需缴费(经办时间及开始缴费时间均为当月)的新入职员工费款缴款期限为参保次月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参保下下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三、注意事项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2025年1月以前属期的欠费数据原则上按原有方式解决,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由人社部门核定推送税务部门后征收,其余三险2024年4月1日之前的费款仍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2024年4月1日起的费款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等补充保险不加收滞纳金。
(三)逾期后产生滞纳金开具缴费凭证的限缴期限为当天,未及时缴纳需要重新开票后缴费。
来源:陕西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