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24年社保年审申报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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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4年第1号)要求, 自 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为稳妥有序开展我市2024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口径

(一)申报范围: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不含停保和退休人员。

(二)申报所属期: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口径: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4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四)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执行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598.33元 (年平均工资91180元)。个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2795元的, 以22795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4559元的, 以4559元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执行全市全口径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637元 (年平均工资103646元)。个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5912元的, 以25912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5182元的, 以5182元作为缴费基数。

三、申报渠道

(一)线上办理: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申报表纸质材料,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请表》 (附件1)和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调整)诚信承诺书》 (附件2)长期留存备查。

(二)现场办理: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线上申报确有困难的,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请表》、 《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以及电子申报数据 (模板详见附件3),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口径按现有政策执行。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据实申报,系统会自动判别,年度缴费工资若低于下限,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若高于上限,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在2024年初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本次无需申报。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2024年初统一向养老经办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2024年度无需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对于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引起的缴费基数变化,以及补差、退费等相关工作事宜,按照全省规定另行通知。

(五)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对于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2024年4月至当前月度应补缴的社保费金额,由税务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结。 2024年1至3月需要补缴的,由人社、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因缴费基数降低需要退费的,办理事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完成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的,将无法使用往期工资数据进行后续申报缴费,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补齐相关事项后,恢复正常。

(三)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申报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便民办税一线通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申请表.doc

2.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doc

3.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xls

2024年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引及热点问答.pdf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地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4/9/18/art_610_608984.html

 

2024年9月23日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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